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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南交罚[2021]0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1月08日0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良庆区龟背桥公车站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翟高文驾驶桂N39070-中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1月8日9时20分在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钦州小董,站内配客0人,途径龟背桥公交站时招揽3名乘客上车去往大塘镇,到达目的地后按每人13元收取运费,该车核定配客站点为南宁市江南客运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1份、现场照片3张。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5
    决定机关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侯晓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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