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建杭、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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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建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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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12 | 2017-06-27 |
| 2 |
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与义乌市丰足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建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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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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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08 | 2016-11-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建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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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 被告- 义乌市丰足进出口有限公司 李建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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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255号李建杭: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为与被告义乌市丰足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建杭(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5****1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建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货款1275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树安工艺品厂对被告义乌市丰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被告李建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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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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