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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沈市监网监处字2019(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已构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0.5万元。二、是否宽大处理:是。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8
    决定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莆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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