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032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650号 |
案号 | (2017)苏0312执34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日期 | 2017-11-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以49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2%计算;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 二、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北京康达尔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刘军、罗京对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盈光电(徐州)有限公司、北京康达尔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刘军、罗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300元,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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