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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032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民终6047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2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宏桥公司给付万融公司工程款3101349.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万融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10元,减半收取15805元,由宏桥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万融公司是否就其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围绕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上诉人万融公司就其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故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是工程款债权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涉案工程因被上诉人宏桥公司的原因于2013年夏季中途停工,未完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本案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上诉人万融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该在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才能开始计算,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从上诉人施工的钢结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被上诉人原因被一审法院查封而进入执行程序时起,上诉人一直在不间断地主张权利,从提出执行异议,到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再到本案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并未出现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就其施工的工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上诉人万融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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