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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032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开民初字第1857号
    案号 (2016)苏0391执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吴云利各项保险待遇损失117670.1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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