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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032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铜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2执1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史功亚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总计562000元。 二、被告朱学君对被告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学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宏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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