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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757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7民终1210号
    案号 (2017)川0703执1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 二、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向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惠天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债务的50%对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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