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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757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涪民初字第1023号
    案号 (2016)川0703执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治碧支付劳务费120000元; 二、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治碧退还保证金150000元; 三、反诉被告肖治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树苗损失费108000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款项相互品跌后,由被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治碧支付1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本诉原告肖治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绵阳市兴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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