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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8378****74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645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405140.47元,利息16368.33元,罚息259767.36元,合计1681276.16元。并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05140.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1倍的标准继续计算给付逾期利息,且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1倍的标准逐月计算给付复利。 二、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账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 三、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85000元,于2018年11月24日前履行完毕。 四、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对剩余未获清偿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受理费20696元,法院减半收取103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5648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艾红、徐凤琴、枝江市创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2018年11月24日前一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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