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72558****86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25民初1189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5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重庆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本金760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按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即125372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剩余95%的工程款扣减已支付部分后结余635468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 二、原告重庆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项所列费用由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领取调解书后3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付清; 四、原告重庆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賨人谷假日酒店的拍卖、变卖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11488元,减半收取5744元,由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市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在支付第一、二项所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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