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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瓯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曹埭村(金州工业园)的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自动消防设施未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高层建筑,不存在不予处罚和从重情节,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9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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