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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执-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内容 1、未按照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临)安监检记[2019]执-43号;2、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临)安监责改〔2019〕执-43号。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30
    决定机关 临颍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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