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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7****565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2民初14106号
    案号 (2022)皖0102执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徽正华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票据号码23013771000192020****636059636(票据金额100000元)、票据号码2301377100019********640348025(票据金额100000元)的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退还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配合做相关账务处理;二、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华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器材款226466元;三、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9日起以所欠消防器材款2264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安徽正华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安徽正华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元,由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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