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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1-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5-0715:00:00,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江路桃花岛片区T04-04、05、06、07、08地块工地外道路上,污水从工地内外溢,污染路面长6米、宽4米,面积24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6-3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6-3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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