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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快乐老年人健康养生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07****81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055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9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良纯分三年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163520.59元及利息、罚息3395.8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月1日,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良纯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360000元(每季度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刘良纯自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360000元(每季度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刘良纯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360000元(每季度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五、被告刘良纯自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3520.59元(每季度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六、被告冯倩、张国增、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快乐老年人健康养生基地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至第五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七、如被告刘良纯任意一期逾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欠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 八、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135元,减半收取2006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良纯、冯倩、张国增、辽宁予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溪快乐老年人健康养生基地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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