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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快乐老年人健康养生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07****81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03民初1575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1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快乐老年人健康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茂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3885.72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3885.7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阳茂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300元,由被告本溪快乐老年人健康养生基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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