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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芙蓉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57****59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12民初5577号
    案号 (2022)鲁1312执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15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其中以5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美元1367304.59(其中以41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其中以97.2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3、被申请人山东正圆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芙蓉家纺有限公司、王步新、李英让在人民币33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山东正圆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芙蓉家纺有限公司、王步新、李英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临沂澳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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