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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79****56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6645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扬子报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436000元及违约金-7-(1、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9日开始计算;2、以124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3日开始计算;3、以186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4日开始计算;4、以56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6日开始计算;5、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7日开始计算;6、以132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8日开始计算;7、以49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1日开始计算;8、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3日开始计算;9、以20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4日开始计算;10、以288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6日开始计算;11、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7日开始计算;12、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开始计算;13、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14、以156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15、以39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48元,由被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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