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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79****56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民终1277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恢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伟借款本金641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64175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第16页/共17页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刘伟负担10000元,由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和林明地负担6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和林明地负担5000元,由刘伟负担14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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