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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79****56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02民初5413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珑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3192.7元及利息(以81082.0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0.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82110.6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0.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地、潘郑生、徐丽兵、张来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清偿后向债务人宿迁珑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被告宿迁珑鑫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林明地、潘郑生、徐丽兵、张来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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