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凤海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101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665号 |
案号 | (2018)苏0508执15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1部队与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所签关于苏州市北兵营东大门南侧地块的《地块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鹏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占有使用的苏州市北兵营东大门南侧地块及地块之上所建所有房屋腾清后交付给原告73049部队,第三人饶贤光对一层1、2、3号房屋,第三人顾鼎对一层5号房屋、第三人朱金虎对一层6、7号房屋、第三人朱建华对一层8号房屋、第三人陈杰智对一层9、10、11号房屋、第三人徐凤仙、蒋金土对一层12、13号房屋、第三人胡顺伟对一层17、18号房屋、第三人周江峰对一层19号房屋、第三人楼翠英对一层23、25号房屋、第三人陈玉琴对一层27号房屋、第三人焦全会对一层28号房屋、第三人李承胜对一层31号房屋、第三人陈云青对一层32号房屋、第三人柯娟娟对一层35、36号房屋、第三人侯志刚对一层37、38号房屋、第三人对一层使用39号房屋、第三人董红光对一层40号房屋、第三人洪立朋对一层41号房屋、第三人张静对一层42号房屋、第三人王培斌、卢岩富对一层29、30号房屋及使用的二至五层部分房屋负有共同腾让义务; 三、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鹏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9部队支付租金7398582元,并按每年111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9部队交付苏州市北兵营东大门南侧地块及之上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鹏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9部队支付违约金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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