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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凤海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101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92号
    案号 (2016)皖15执恢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27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日); 二、驳回原告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720元,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负担11300元,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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