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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凤海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101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147号
    案号 (2016)皖1523执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海山返还原告舒城县鑫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43476元及其利息、担保费用、律师费(55000元)等合计6805822.64元,于2016年3月30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舒城县金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至滨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凤卫东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舒城县鑫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舒城县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放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90元,由被告凤海山、舒城县金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至滨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凤卫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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