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凤海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101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商初字第00119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9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1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鹏支付19万元。同时,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范鹏以19万元为基数自原审起诉之日即2013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范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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