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凤海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101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32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7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8 |
发布日期 | 2017-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7934.4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以187934.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的最后一日止)。(上述义务的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660元,由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所,账号:10-550101040009599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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