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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56****22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91民初2007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本息470.07852万元及违约金(以470.07852万元本金,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利率7.83%计算)、并赔偿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79460元;二、被告钱玉堂、蒋惠琴、钱宏、袁志红、钱乐、泰兴市普丰畜业养殖场、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235.03926万元的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714元,由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钱玉堂、蒋惠琴、钱宏、袁志红、钱乐、泰兴市普丰畜业养殖场、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9-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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