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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文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157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商初字第1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0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5
    发布日期 2015-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二、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4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潘奇舟、被告宫文红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清偿后,可向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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