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305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41号
    案号 (2016)辽0104执2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8803681元; 三、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耗费2831938.2元; 四、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质押的“宋定窑剔花酱釉花卉纹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六、被告吴艳艳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五项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36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沈阳龙之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辽宁光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艳艳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