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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5****20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623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恢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80400元及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600元。三、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邦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大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杨勤、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陆家栋、钱瑾华、陆玮婷、陆玮豪应在继承陆磊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31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65元,由十被告负担,其中被告陆家栋、钱瑾华、陆玮婷、陆玮豪应在继承陆磊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73286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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