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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5****20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4693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金邦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杨勤、张建国、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分别支付原告王国洪780665.25元。二、被告陆家栋、钱瑾华、陆玮婷、陆玮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继承陆磊遗产范围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国洪780665.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19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被告陆家栋、钱瑾华、陆玮婷、陆玮豪负担的诉讼费金额以其各自继承陆磊遗产的范围内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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