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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19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4390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1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1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原告苏州耕鑫绣花有限公司出租给被告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耕鑫绣花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的租金人民币164383.56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耕鑫绣花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7260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0元,由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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