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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工商新处字〔2019〕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所指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2、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4
    决定机关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崑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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