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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榭)应急罚〔202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4·30”一般其他爆炸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承包商资质审核不严,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管件被用于安装,且未履行变更手续长期切换旁路运行、未用盲板隔断,致使事故管道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对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4·30”管道爆裂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予以从重处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30
    决定机关 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潘全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