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综执罚决字(2019)6-017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之规定,根据《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局案审组集体讨论自由裁量的裁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2091.8平方米的建汾公路拓宽(柏油路面)。2.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091.8平方米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治理已破坏耕种条件的135.3平方米的一般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5.3平方米的一般基本农田,处以基本农田开垦费1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128元,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壹拾捌元肆角(¥17318.4)的罚款;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56.5平方米的一般农田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叁拾元整(¥39130)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56448.4)。嘉兴市闻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为王江泾镇下属国资公司,其未经依法批准,侵占了135.3平方米的一般基本农田,1956.5平方米的一般农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和《关于切实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权的函》(嘉土资秀洲函〔2018〕2号)之规定,建议王江泾镇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决定机关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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