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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闽保监罚〔2014〕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5-0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冯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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