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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中)行罚决字[2018]16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9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8月上旬以来,余杭区中泰街道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雇佣他人务工,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劳动者的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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