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人社罚决字[2021]24号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未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鄞州区JS-17-a1(姜山镇核心9号居住A地块)项目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鄞州区JS-17-a1(姜山镇核心9号居住A地块)项目(以下简称“宁波景瑞姜山9号地块”)建设单位为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心置业”),施工单位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设”),装修分包单位分别为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和宁波欣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建设于2019年11月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为宁波景瑞姜山9号地块项目开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核算,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6日,宁波景瑞姜山9号地块已完成工程产值17770.52267万元,该单位应往上述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3554.104534万元,实际往该专户拨付人工费用1613万元,还需补足人工费用1941.104534万元。2021年8月6日,本机关向该单位直接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1]第113号)要求该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向上述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补足人工费用共计1941.104534万元,但该单位逾期仍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履行。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作出时间:2021年9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