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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世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293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00905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44345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工程价款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7841元,由被告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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