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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昊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志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90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柳城法执字第00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19
    发布日期 2014-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柳州昊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志矜、曾旭自愿定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本金3800000及利息741834.59元给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43134.68元,减半收取21567.34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6567.34元,由被告柳州昊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志矜、曾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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