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新景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7****12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11279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恢16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300元。县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向原告支付89300元以了结本案。由被告分三期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户名: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圩支行,账号:44231601040012466):第一期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款项3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5月25日前支付款项3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款项29300元。二、被告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结。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前述约定足额支付上述款项89300元,则原告有权就89300元的未付款项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以人民币89300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016.25元,减半收取508元(原告预缴),由被告自愿承担,被告于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已于2018年4月10日签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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