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256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114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9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马琼玉、钱鹰、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镇银房贷字第125182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马琼玉、钱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327964.0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马琼玉、钱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用11300元; 四、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马琼玉、钱鹰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17元。由被告马琼玉、钱鹰、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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