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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灿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56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商初字第0013号
    案号 (2016)苏1111执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23517.67元,利息18487.67元(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6月30日)。合计542005.34元。二、被告梅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自2015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梅金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0元、保全费3347元及公告费151.50元,合计12718.50元,由被告梅金生、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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