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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56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润南商初字第00040号
    案号 (2015)润执字第00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4
    发布日期 2015-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24746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47465.3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08元,由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故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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