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丰源水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汉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5033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商初字第00511号 |
案号 | (2017)苏0382执35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自2012年12月9日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11.7%自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徐州江河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丰源水泥有限公司、邳州市红旗东方节能设备厂、徐州禾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立木业有限公司、葛振玲、庄志贤、张新永、刘汉青、刘朋林、陈涛、郭凤廷对上述徐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江河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丰源水泥有限公司、邳州市红旗东方节能设备厂、徐州禾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立木业有限公司、葛振玲、庄志贤、张新永、刘汉青、刘朋林、陈涛、郭凤廷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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