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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73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1355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2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正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501.4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71501.43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正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13.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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