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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1500180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7月14日8时,宿州市埇桥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查询宿州市埇桥区城建配套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城建配套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该公司共计有货车10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该公司所属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共计7台,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共计有货运车辆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止该公司所属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共计7,违法超限车辆占公司货运车辆总数的70%.宿州市埇桥区城建配套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