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蓟罚〔2020〕7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和私人用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9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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