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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蓟罚〔2020〕7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和私人用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