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 朱宪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944569-2
    执行依据文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2号
    案号 (2015)红法执字第000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4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