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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374****01X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3民初404号
    案号 (2021)豫0183执4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向原告王建凯支付基本生活费68424元;向原告刘小四支付基本生活费73584元;向原告樊晓东支付基本生活费77580元;向原告王辉亮支付基本生活费72444元;以上共计292032元; 二、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向原告王建凯支付经济补偿金15200元;向原告刘小四支付经济补偿金15200元;向原告樊晓东支付经济补偿金15200元;向原告王辉亮支付经济补偿金15200元;以上共计60800元; 三、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小四、樊晓东分别支付劳保押金640元,共计1280元; 四、驳回原告王建凯、刘小四、樊晓东、王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0元,由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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